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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更新时间:2014-12-12 08:44
  【摘要】当今社会,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对人们的养老保障力度正在不断提高。2013年,吉林省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制定了相关方案,具体内容如下文。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2013年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此外,高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高工、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特殊人群将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