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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转入沈阳市 养老保险可计入缴费年限

更新时间:2017-08-28 12:05
  【摘要】当今社会,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沈阳市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调整,参保人如果在多地交养老金,户籍地可以优先领取。

  养老保险两地缴费可办理合并;多地缴纳养老保险领取时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针对近期市民咨询的热点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

  外地转入的养老保险可计入缴费年限
  要将外地的养老保险转入沈阳,两地的养老保险可合并在一起计算缴费年限。若是沈阳户口,在无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接续缴纳。具体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养老局业务部门办理申请转移业务。如将养老保险转出,需持身份证及与外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市户口簿到参保所在区养老分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持该凭证到转入地办理转移申请。

  领取按“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在多地缴纳过养老保险,退休后应该在哪里领取?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地基本条件是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是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就按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养老金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十年,那就需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

  补缴2011年7月后养老金免收滞纳金
  目前,沈阳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有50多万。根据最新规定,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补缴。缴费基数以2011年6月为分界线,在2011年6月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9000元封顶(病退的5000元封顶)。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补缴时间该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缴纳,免收滞纳金。补缴时,近6个月的保险费,可自行选档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就只可按照100%档补缴。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外地转入沈阳市的养老保险可计入缴费年限,领取将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此外,欠缴养老保险费已经允许补缴,补缴2011年7月后的养老金将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