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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为十个档次

更新时间:2017-08-25 09:13
  【摘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据悉,江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拟出新政策。

  缴费分为十个档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与去年的参保缴费档次标准相比,缴费档次标准有所提高。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除个人缴费外,政府将对参保人缴费、待遇领取等给予补贴。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此外,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政府将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

  参保人死亡家属可领丧葬补助费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仍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但市人社局透露,从明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缴费累计达到15年等条件后,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出一年每月还将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
  参保人死亡后,政府将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其养老金将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参保人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将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出国可保留个人账户
  《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保留和迁移问题也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如日后补缴,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并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有关待遇。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如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个人账户可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对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即使已按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慧择提示:江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则为每人每月80元。从明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此外,今后江门市参保人出国可保留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