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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06:41
 

刚从新闻中得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上升趋势,这对于沿海的都市来说是一种威胁,同时也给敲响了警钟。最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江苏太湖蓝藻污染事件,都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

  污染造成环境纠纷频发。目前,我国这类问题的主要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这种方式,使得企业和污染受害者双方都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由于种种原因,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还经常难以得到保障。为此,2008218,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种新事物却遭遇了发展瓶颈。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 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现实中,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环境保险主要是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如地震保险、油污处理保险、远洋污染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的少量尝试不太成功,这一方面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同传统“可保性”要求的矛盾无法解决。

  按照保险行业传统“可保性”原理的要求,保险对象有一个理想模型,即风险行为之间彼此独立、损失明确、在一定的合理运营期内损失是可预期和可控制的。这类标的是保险人最愿意承保的,也是保险领域中发展最快的。但现实中,环境侵权的一些特点,却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性”原理。

  首先是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结果难以界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侵权行为范围的认定变得日益复杂。这主要是由于环境侵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方方面面,增加了责任风险的不可预期性。其次是环境侵权行为的长期责任风险。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困扰美国责任保险多年的石棉案。石棉因其危害面广、给人身造成的疾病潜伏期长、法庭判决的赔付金额高而闻名于世。它不仅使石棉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纷纷破产,还让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受到重创。第三是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巨大。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通常都是不可逆的,这就必然导致巨额赔款。同时,在环境风险控制及评估体系都不甚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危害程度以及危害范围都是很难事先界定的。如印度的博帕尔化工厂泄露、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都是造成死伤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的人类灾难。“可保性”难题意味着巨大风险,其所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收取高额费率,从而限制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削弱了它在环境侵权赔偿中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