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需坚守监管红线
更新时间:2014-10-23 11:31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繁荣,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多P2P网贷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近日,据了解,有不少P2P平台触及监管红线,其中,优易网案件备受人们的关注。
针对P2P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定性问题,相关律师表示,在优易网案件中,诈骗和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判处集资诈骗罪;而东方创投案中有一部分标的真实存在,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理。
那么,P2P平台又该如何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业内人士对笔者表示,根本还是要守住银监会的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能有资金沉淀。从东方创投案件和其他实践来看,现在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是否“非法占有”为关键
在优易网的案子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92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优易网案受害人代理律师周拥向笔者表示,希望案子判罚为集资诈骗罪。
周拥表示,该案属于非法集资没有争议,集资诈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关键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优易网集资诈骗的证据充足,诈骗方法比较明确,比如注册资本金,原来是50万后来新增1000万元,但这个过程中资金并没有实际到位;优易网没有一笔借款是真实的,从行为上来看就是欺骗。”周拥表示。
周拥还表示,优易网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很明确,吸收的资金都转到个人账户,钱不是真正的放贷,而是炒期货。还把电脑中的硬盘拿走,毁灭证据,很明显是非法占有,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集资诈骗的认定。
而在东方创投一案中,该网贷平台的合伙人邓亮及李泽明被法院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行3年。
对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艺告诉笔者,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非法集资认定也更加宽松。两者最大区别是是否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罪也就是拿到钱之后不还、跑路,吸收公众存款拿到钱后可能还你。只是通过公众渠道集聚资金,相当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只有银行才可能吸收存款,这种公开募集资金肯定不可以。
P2P平台需坚守底线
对于P2P平台来说,如何规避非法集资嫌疑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曾为多个P2P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的陈律师告诉笔者,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不管什么类型定为非法集资必须符合四个要素;即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和社会性,四个要素同时构成,才能认定非法集资。
“首先,从非法性角度看,就是没有金融牌照,却做了投融资的行为,P2P平台都没有金融牌照,非法性是避免不了。公开性和社会性带有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就是向不特定人群宣传,作为公司向150个以上个特定人宣传,作为个人向30个以上特定人宣传。”陈律师表示。
对于特定人即公众的认定,陈律师表示,所谓的特定与不特定很模糊,都是基于互相了解的程度。法律监管中的特定人群的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比较严格,需要平台尽可能制定比较严格的注册程序,了解金融客户信息和风险偏好,减少社会性和公开性存在的可能性风险。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肖凯处长表示,资金众筹的最大一个风险在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一般认为,之所以惩治非法集资活动,是因为该类集资活动未取得必要的是事前许可,归根到底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肖凯提出了针对 “社会公众”定义的另一种思路,即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公众”应为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普通投资者。其中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基础,通过投资限额的上下设定,甚至能够豁免人数标准的限制。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基准,有三个标准:1、投资经验,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2、特殊关系,例如集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亲友;3、财富标准,即有一定财富的人群。
不过,点融网CEO郭宇航告诉笔者,从实践来看,不管是合格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对于平台的信任还是基于平台的信息判断,很难用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合格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陈律师也表示,P2P规避非法集资风险的根本是要守住银监会的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能有资金沉淀。从东方创投案件和具体实践来看,现在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在募集过程中,避免有资金占有嫌疑,应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托管安排,规避资金池风险。”陈律师表示。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P2P平台需坚守监管红线,并积极远离自融,从而才能够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此外,要想促进P2P平台的健康发展,有关监管部门需积极出台一些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