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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重拳打响 惩处措施渐明晰

更新时间:2014-10-23 13:54
  【摘要】今年以来,监管层不断加大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但相关处罚措施缺失。而近日,监管层一纸公告详细列出了违规保险公司的惩处措施,引起业界的关注。

  据了解,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投资领域逐渐放开,如放开创业板股票、资管产品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股债结合创新等,但险资投资渠道放宽的同时,投资领域中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在聚集。

  为此,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连出重拳,在今年5月22日,保监会就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要求险企与关联方之间开展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在严控信披的基础上,监管层此次对险企违法关联交易做出惩罚。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指出,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而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资质。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掌控资金运营,侵蚀保险资金利益换取个人利益,表现为利益输送问题,甚至挪用保险资金,保监会指出,在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的前提下,还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还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设限,如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等。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近日保监会开始重拳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益输送。在新规下发后,详列惩处措施,将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业务,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