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涌现出很多社会保险产品,其中,
养老保险备受大家的欢迎。而且,新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情况来调整相应的政策,其具体情况如下。
近日,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中断
缴费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依据通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即1998年12月18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此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自10月份起,新疆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过,参保人员有可能会面临加收利息的情况。此外,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