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自查措施更为严格 重点检查五类业务
更新时间:2014-11-21 15:36
【摘要】一直以来,银行理财都是人们关注的一大焦点。然而,在银行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现象开始显露。据悉,近期银行理财与自营是否分离遭监管部门重查。
自查措施更为严格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但是层次良莠不齐,不少银行的理财业务与主体经营业务是不分离的,这种现象一方面削弱了银监会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使得理财市场鱼龙混杂,降低了投资者的信任度。
今年7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必需在今年9月之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的建立,从法规上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而此次专项检查是继7月份央行进行同业业务调研之后,银监会开展的更为严格的自查措施。
根据通知,银监办要求各法人机构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此次专项检查是继7月份央行进行同业业务调研之后,银监会开展的更为严格的自查措施。业内人士认为,7月份央行的自查通知只是基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此次银监会列举了相关的14部法律法规,覆盖票据、资本计提、理财、信贷资产转让和同业专营公司治理等,检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对自查细则提出更为全面、详细的要求。此外,只给商业银行7个工作日,措辞严厉,同时对各地银监局进行抽查也较为严格:要求对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进行全覆盖检查,非抽查。
重点检查五类业务
据了解,在业务操作上,此次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
二是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
三是同业代付项下业务存在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未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委托方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等。
四是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相关金融交易资产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违规行为。
五是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存在未将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投资类别管理的情况;同业投资业务未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等。
此外,在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方面,重点检查包括“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等不合规问题。
城商行压力不小
去年以来,同业业务成为监管部门盯得最紧的银行业务。而自今年5月份以来,银监会更是针对银行同业业务连续出台了127号文、140号文、178号文三份监管文件。
此次银监会重点强调检查同业专营情况或对城商行构成不小压力,因为部分上市银行已设立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但一些城商行则准备十分仓促。此外,由于开展业务的现实需要,一些银行分行的同业部门仍保留部分原有职能。有业内人士称,以前能做的业务现在很多都被堵死了,现在只能做一些传统的资金业务。目前,好像还没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对银行同业业务影响很大,因为同业资产(包括买入返售)的量很大。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部分城商行还在操作的同业模式主要是“委托定向投资”和“T+D模式”这两种。其中,委托定向投资模式对于委托行,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不占用信贷额度,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而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不承担风险。而T+D模式的关键是出资银行即期转让受益权,授信银行延期支付,通过受益权卖断实现风险和收益转移,因为此模式中并未出现127号文所禁止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这也成为部分银行在新规之后的“新发明”“相较而言,估计城商行在专项检查中风险暴露的可能性较大。”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良莠不齐的情况,银监会及时下发相关文件,开展更为严格的自查措施。此外,银监会还将重点检查银行理财与自营是否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