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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络保险监管办法将于年内成行

更新时间:2014-10-21 13:17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关监管部门开始积极出台网络保险监管办法。近日,据了解。最新网络保险监管办法将于年内成行,其具体情况如下。

  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加强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保险,裹挟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模式产生的冲击不可小觑,但由于无法可依,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

  加快立法进程的业内呼声此起彼伏。笔者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开征意见,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内发布。这将是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简易型险种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笔者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在梳理后发现,核心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关心、也是此前争议较多的部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是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故而生存返还保险和车险并不包含其中。
  第二,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其次,设置了准入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再者,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按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及在业务开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递交详细的书面材料。
  第三,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着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两类保险机构或受益新规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令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名噪一时,但其实际影响力远远不如它的“眼球影响力”那么大。
  放眼望去,整个互联网保险业态无不充斥着叫卖“高收益、低保障”产品的短期行为。这种简单模式极易被拿来效仿复制,而当淘宝等第三方网站平台的客户增长越来越有限时,很多保险公司所谓的互联网保险战略就很难玩转下去。
  这也是近期网销保险理财产品被暂时叫停的一大主因。而在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底线之基础上,如何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引导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之路上越走越远,这是即将发布的《暂行办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保险机构与监管方共同面对的课题。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已为其定性。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至于新规下,哪些保险机构能受益,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将引导险企开发更多保障性险种,同时部分保险机构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为此将有两类险企或从中受益。一是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唯有通过线上销售奋力一搏;二是陷入法律障碍的友邦中国区,因其坚守独资模式而无法获批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制约了其在华扩张。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互联网保险告别“裸奔”时代,与此同时,监管办法将有望年内发布,而且,简易型险种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此外,两类保险机构或受益新网络保险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