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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产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4-10-17 13:21
  【摘要】国华人寿稳健布局,合规发展,不断推出新产品积极回馈客户,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好评。那么,国华人寿保险产品有哪些呢?

  国华人寿保险之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人寿保险之国华畅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意外导致医疗保险金:指承保被保险人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保险。
  普通意外导致住院津贴/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具体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飞机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搭乘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烧伤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汽车导致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搭乘汽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烧伤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国华人寿保险之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以下两项的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基本保险金额与50万元的较小者。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5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人寿保险之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于生存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65周岁,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未满65周岁,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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