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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受青睐 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

更新时间:2017-08-27 15:46
  【摘要】当今社会,我国保险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保险服务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如今,电子保单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上线电子保单。

  近日,阳光人寿电销渠道电子保单正式上线,这是继人保、平安、泰康、国寿等保险公司之后另一家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

  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单。阳光人寿借助数据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提供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单。阳光人寿此次推出的电销渠道电子保单,一方面出单迅速,另一方面无需配送,对客户来说,电子保单合同无需保单配送,随时可在阳光官网查询和下载,对业务人员来说,提单不受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效率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阳光人寿电销渠道的电子保单,应满足保监会在2013年下发的40号文件要求,包括首期缴费方式为在线支付、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年届18周岁至60周岁间)、所售产品应为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非分红险)等。

  能否提供电子保单是衡量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当天,人保财险签下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经过近两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保单技术也日趋成熟。目前,人保、平安、泰康、国寿等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电子保单,并且在保证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从国际上看,能够提供电子保单的保险企业在保险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已经处于领先的地位。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近日阳光人寿电销渠道电子保单正式上线。目前,电子保单成投保新趋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应用电子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