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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8 02:15

  【摘要】失业保险金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天津市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那么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有什么调整呢?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60号),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提高到880元。此外,按具体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