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偿付能力是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有着重要意义。据报道,近日,保监会规定偿付能力150%为“红线”。
保监会日前开始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偿付能力150%为“红线”,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这与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设定的门槛一致。后者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须高于150%。
不过,据媒体人了解,上述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意见曾经经过多轮讨论,尚未落地。而在此之前,关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新规亦提及偿付能力低于150%的即停止开展高现价业务。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关于150%的红线标准其实对于资本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小公司而言。”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其实低于150%的公司并不多,实质影响并不大。”
根据保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针对产品开发设计原则,保监会还明确了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三项原则。而这项规定被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是为了纠偏此前的多个奇葩保险产品。
今年8月,保监会连续对五家财险公司发布了监管函,多个类博彩型创新产品被正式叫停,其中包括安诚财险、众安保险、美亚保险、永安产险、长安责任险五家险企的多款产品。保监会曾在今年6月时发文表示,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开发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另据一名寿险电商人士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觉得一些保险公司的创新确实走歪了,具有可保利益其实是保险产品开发或者创新的首要前提。另据上述分析人士表示:“不过,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确实还需要稍宽松的监管环境,避免矫枉过正。”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保监会开始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定偿付能力150%为“红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高于150%。不过,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意见经过多轮讨论,现在尚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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