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大,这给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外来
务工人员的养老生活,东莞
养老保险关系可“移动”,下面是详细情况。
“外来
务工人员离开东莞回到老家后,如能继续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如不能继续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在莞缴纳的职保(职工养老保险)可并入老家的新农保,年限和待遇都可以累计;外来务工人员未达退休年龄回老家后,也可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继续缴费,直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条件。”昨日,市社保局召开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媒体交流会,针对近来市民有关养老
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解读,并特别强调:只要是在莞就业的人员都要参保,员工应自觉维权、自觉缴费。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从今年8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已经可以与新农保衔接,在莞的参保年限会在务工人员回老家领取新农保的待遇中得到体现。所以,只要是在莞就业的务工人员,都要参保。
当外来务工人员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业时,可办理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此外,未达退休年龄回老家后也可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继续缴费直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条件。
据介绍,东莞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500多万。东莞从2010年起实现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出,近两年每年都有五六万人转出。
详解“多地流动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
省内流动: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东莞市参保缴费当中。
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保险转入东莞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在东莞市办理退休并享受东莞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以满10年的地方为待遇领取地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他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缴纳养老
保险费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东莞参保缴费。待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东莞参保的时间不满10年,则以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10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都不满10年,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在莞就业的务工人员都要参保养老保险。此外,养老保险关系是可“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离开东莞时,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