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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有效延伸和补充

更新时间:2017-08-27 05:20

  【摘要】为更好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政府在不断探索小额保险的发展。近年来,小额保险在国际上也广受关注。相关人士指出,要重视小额保险这一有效扶贫工具。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相关具体情况。

  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商业保险,是在服务群体、设计理念和销售方式方面实现的“三位一体”的保险创新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产品、模式和营销渠道的创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买得起的保障,避免低收入人群因灾、因病返贫。因此也可以说,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种面向农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中国人寿为全国首个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公司。随即,中国人寿在部分省区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2009年中国人寿与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炮村签订了首张农村小额保险,创新运用“全村统保”模式,为小额保险试点推广打开了突破口。

  2010年开始,在“小额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人寿对“扶贫小额保险”项目开展研究,在贫困地区互助资金试点村进行多次调研,认为小额保险对象与扶贫对象都是低收入人群,在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地区推行小额保险,有利于保障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贫困农户的利益。

  2012年7月,保监会通过《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将小额保险销售地域扩大到全国范围,服务人群由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扩大到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现在扶贫小额保险的主要产品是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人身风险,在有的地方还试点农房财产保险。如果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也应该纳入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代表性产品,涉及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牧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等。2011年5月,在四川旺苍进行了全国第一个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这一试点的特色是将小额保险与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相结合。其中,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借鉴了尤纳斯博士所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资金互助社将国家下拨的扶贫资金与社员自愿缴纳的互助金作为本金向社员发放小额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互助社作为第一受益人,当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残疾时,保险公司代替贷款人将未偿贷款偿还给互助社。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未偿贷款余额,再将剩余的部分赔偿给贷款人所指定的顺位受益人。由于互助社所允许的最高贷款金额是5000元至1万元,而该款保险保额为3万元,因而在这款产品中同时体现了对互助社资金和对被保险人家属双方的保障作用。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年保费是40元,其中投保人个人承担20元,政府财政补贴20元。相应保险责任包括3万元的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和最高1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在推出“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中国人寿还推出了“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该产品在费率和理赔方面给予了更多优惠。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农村地区,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简易人身保险方案的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生命力,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扶贫工具,可视作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有效延伸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