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获悉: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暑身亡的驴友常松的父母诉太平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月4日下午,常松参加了投保人组织的“三水线”户外徒步运动,下午3时走到金龟村至土寺庙途中出现不适,突然晕厥并且不断呻吟。经多次抢救,未见效果,当天下午5时左右,赶到上山急救的医生证实常松已死亡。经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6月7日下午,常松父母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今年7月18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9月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投保人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系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常松死亡原因为猝死,在法医学上,猝死是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疾病而发生急速、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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