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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去哪了 如何实现自我保障

更新时间:2014-09-16 14:08

  【摘要】3月8日零点过后,MH370的机长驾驶着飞机冲上蓝天,一去不返。在经历揪心的等待16天20小时后,3月24日晚上22时马来西亚总理突然宣布,根据新的数据分析,MH370航班最后位置在南印度洋。

  尽管马航的残核已经被找到,但飞机上的人再也回不来了。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吗,这是一个永远抹不去的痛。虽然航班飞机缩短了地区之间的距离,但近些年来航班失事时间时有发生,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导致飞机失事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在上飞机之前,谁也无法保证此次航班的绝对安全,登机者一旦遇害,带给家属的不仅是精神上的疼痛,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对于登机者来说,上飞机之前为自己购买一份航意险,这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的表现,那么航意险的保障是如何体现的?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注: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慧择提示:飞机去哪了?接连发生的飞机事故警醒着人们,出行之前一定要为自己构建全面的保障体系,一份航意险可实现对自己和家人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