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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有哪些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28 10:54
  【摘要】众所周知,产品的保险责任是否全面是衡量保险产品好坏的主要指标之一。那么,有不少消费者会问: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有哪些保险责任?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解答。

  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之产品详情
  主险: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险: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主附险捆绑销售
  主附险搭配比例:主险保额≧1倍附加险保额
  兼顾健康保障、财富积累的分红型终身保障计划。
  产品要素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 、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之四大责任
  一、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7 项说明:
  1、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2、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3、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4、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无免赔额;
  6、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
  7、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二、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并且保额不降低。
  轻症种类:10种。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
  (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四、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慧择提示: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有哪些保险责任?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不难看出去,该产品的保险责任有医疗保险利益、重疾保险利益、轻症保险利益等。此外,在保险市场上,慧择保险网是一家专业、高效、创新的保险网,深得很多消费者的信赖,是您网上投保的不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