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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增加200元

更新时间:2017-08-27 21:07
  【摘要】当今社会,医疗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但高昂的医疗费用仍令不少家庭不堪重负,各地政府纷纷提高医保待遇。据了解,北京市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增加200元,下面是详细情况。

  关于缴费: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加60元
  《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与此对应,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11类人员仍免缴费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后,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重度残疾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等11类人员,仍然继续执行个人免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政策,由政府全额补助。不过,除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等3类待遇终身制人员外,对于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其他8类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均需要办理个人免缴费资格验审。

  关于参保:新生儿90天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参保居民可开始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人社部门同时提醒参保居民,只有及时并连续参保才能更好地确保享受自己的待遇。对于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应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将视为其放弃当年参保的资格,再办理参保手续需到下一个年度。
  此外,为鼓励连续参保而非选择性参保,对于新参保者以外的其他居民医保参保者,只有连续参保达2年或以上的,才能享受到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的待遇。不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并不受此影响。

  关于待遇:患大病可二次报销
  近年来,本市居民医保待遇逐步提高。本市在2007年建立了“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住院为主。2010年将老年人和无业居民住院年度支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11年在保住院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统一的门诊报销制度。2013年将“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7万元。
  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000元;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7万元。为继续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负担重的问题,2014年本市建立并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个人不需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按5%比例划拨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患大病、负担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后,可进行“二次报销”,且报销上不封顶。目前,本市已有2000多人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医保基金支付2000多万元。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加60元,而11类人员仍免缴费。此外,新生儿90天内可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而患大病可进行二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