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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8 10:44
  【摘要】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重的持续上升,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据了解,安徽省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可以进行衔接,但互转严禁“吃双份”,下面是详细情况。

  今年上半年,国家人社部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安徽省已开始实施这项新政策。昨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已达3313.14万。

  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养老保险衔接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得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对于重复享受待遇等问题,我们正在完善信息网络,能查询到个人此前的参保信息,从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可以办理衔接。此外,安徽省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