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8 02:12
【摘要】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养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就为您详细讲解。
从市劳动局获悉,我市社保中心开始执行养老金计发。据悉,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测算养老金,并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按就高原则,重新确定养老金计发水平并从次月起补发;对上述人员中已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且在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根据新的计发办法和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测算增资部分,近日将增资部分补发到位。
新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我市实行多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均为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计发;账户性养老金部分,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均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中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每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挂钩。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过渡期特殊政策体现人性化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设置5年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测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将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目前针对我市部分在新计发办法实行之前退休的人员,市社保中心也出台相应政策进行特别处理。即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新办法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新的养老金计发有三大特点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历年的缴费工资建立了联系。缴费工资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现有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工资无关。
二、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比例与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建立了联系。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1年,计发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现有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三、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早,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原计发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长时间,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此外,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计发基数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