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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17-08-26 14:51
  【摘要】为更好地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而更加全面的保障群众生活,宁波市政府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据悉,该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调整。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媒体人昨天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分别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也于本月1日起有所调整。

  调整的范围与对象为:参加市本级以及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其他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需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到33元。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应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宁波市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于本月1日起有所调整。此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