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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展打击保险欺诈的专项活动

更新时间:2017-08-28 06:29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问题逐渐显现,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保险欺诈行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为了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温州开展打击保险欺诈的专项活动。

  日前,温州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了一起由多人联合、涉案金额数十万元的保险诈骗案,目前该案件已经移送到相关部门,等待这些涉案人员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处。这是今年7月份我市开展“预防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来的“成果”之一。

  据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的部署,温州在7月份至10月份期间,开展打击保险欺诈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保险欺诈案件。为此,温州公安经侦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发动该项工作,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在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牵头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不久前,上述几个部门还特地到金华“取经”。金华前几年曾开展打击保险欺诈专项活动,查处了150多涉案人员。

  据介绍,近年来,温州不少财产保险公司发现有投保人利用车辆碰撞等故意行为,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费。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方面存在一些疏忽以及取证困难等客观原因,骗取保费的行为得逞率较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少损失。有业内人士认为,所有的车险理赔案里,约有20%属于“保险欺诈”。

  对于20%的理赔案件属于“保险欺诈”这个提法,温州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可能有夸大,但“不诚实理赔”的案件的确不少。该负责人认为,目前属于“保险欺诈”行为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团伙作案。这类案件的性质最为严重,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的特点是团伙分工合作,有车辆投保人、汽车修理厂的员工,甚至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他们有预谋,以骗取保费牟利为目的。

  第二类是故意行为。事故不是故意的,但发生事故后,知道不在理赔范围,然后人为地去改变事故的事实,达到理赔的目的。如某车主的车辆借给一个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导致车辆出事故,该车主明知道这种情况出事故是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的,但为了达到赔偿的目的,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顶包。这种现象,也构成保险欺诈。

  第三类是不知情行为。发生事故后,车主并不是特别清楚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但在得知有些行为稍微进行改变,就可以获得理赔的时候,于是“篡改”行为,达到理赔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车主的不知情,或似懂非懂,涉及金额不大。

  据介绍,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以案值万元以下的为主。因为案值不高,作案者会认为保险公司不会认真去追查,所以得逞率也较高。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说,保险欺诈已成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毒瘤”,对其进行打击十分有必要。打击保险欺诈,从大了说,可以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从小了说,最终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温州在7月份至10月份期间,开展打击保险欺诈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保险欺诈案件。专业人士称,目前属于“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分为三类,即团伙作案、故意行为以及不知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