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开始参保
大病医保。为了进一步完成大病医保注政策,近日,据了解,海南省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下发,意味着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更加完善。《意见》规定,到今年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
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昨日,笔者采访了省医改办常务副主任曹江,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保待遇
据了解,前几年,为了缓解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看大病的压力和负担,海口市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对当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封顶线的参保居民视情况进行二次待遇支付。由于今年国家要求所有省份试点大病保险,海口市的这一政策也随之暂停。
《意见》中指出,到2014年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省医改办常务副主任曹江介绍,与全国其他省份开展大病保险试点不同,海南省大病保险跨过了试点和城乡分级保障的阶段,直接进入了省级统筹全面实行。“我们是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全省的城乡居民享受平等的大病
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自付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就可享受大病医保
“什么病才能算得上是大病?”曹江解释说:“大病不受病种限制,只要病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就属于大病。”曹江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不受病种限制。而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我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另外,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和不予支付事项,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将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简化报销手续,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曹江介绍,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城镇居民
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得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授权后,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报销手续也随之简化。另外,商业保险机构将发挥全国网络的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据曹江介绍,目前商业保险正在进行招标,一旦确定后,大病保险将快速覆盖全省。
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总额最高可以达到37万元
《意见》表明,我省2014年城镇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为不增加城乡居民负担,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意见》中指出,2014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达到8000元),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据了解,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此外,“报销的期限可以回溯到今年1月1日,8000元也是一年中累计的费用,如果看一个病先是在基层医院治疗自付了3000元,后又在省级医院自付了5000元,这种也是符合大病保险的。”曹江说。
曹江说:“现在新农合最多能报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能报22万元,对农村居民来说报销总额可以达到37万元,白血病、尿毒症等的花费都超过了15万元,这可以有效减轻家庭的负担。”另外,随着政策的完善,大病保险的封顶线也将进一步提高,报销的比例也会越来越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海南省全面推行城乡大病保险,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保待遇,同时,自付合规费用超过8000元就可享受大病医保。而且,海南省还明确表示,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总额最高可以达到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