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宁波将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更新时间:2014-08-28 10:52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节奏快,压力也逐渐增大,这就给居民健康问题带来严重威胁。而居民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全家有可能会因病致贫。为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居民健康安全,宁波将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笔者昨日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1日起,该市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市区统筹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该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其中市区包括了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在这些统筹区范围内,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就不必再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据介绍,为了方便市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这也是该市医保在城乡统筹一体化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据悉,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农合参合人员其待遇可以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2014年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通过零星报销方式结算,具体零报工作由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明确并实施。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宁波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它主要是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进行保障,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