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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闹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7-08-27 01:39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日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施哲律师和他的助手,代表原告常先生夫妇——因在登山途中猝死的驴友常松的父母,正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起诉书称:2007年3月3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5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2007年3月4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记者注)。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5183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白金说,太平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个“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当时号称“专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险种”,本公司成为该险种在深圳的独家代理。出于队员安全的考虑和避免公司的责任,公司曾积极向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宣传推销这一保险。“可是却没想到,真的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白金说。
  据了解,常松等人购买的是“主险套餐A”。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险种介绍资料上,记者看到,“套餐A”的运动风险等级为“一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3000元。白金说,常松中暑身亡后,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赔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紧急救援保险也未给一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律师施哲认为:“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常松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但是并未说明是因为疾病导致的死亡。
  施哲律师认为,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
  据介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交涉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