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咨询:去年元月六日,我在甲保险公司为儿子买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儿子上初中后,学校又要求每个学生买一份学生平安保险,9月18日我就又在学校指定的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一份与甲保险公司内容相同的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保险。10月10日,我儿子骑自行车上学途中跌倒,左手摔成臂骨折。在医院治疗结束后,我到甲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后我又找乙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学生平安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按照“损失赔偿”填补原则,被保险人已在甲保险公司获得赔付,不能又找乙保险公司重复理赔。我想不通的是,明明投保时是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怎么理赔时就变成了财产险?如果得不到双重赔偿,我买两份保险干什么?请问,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康忠清律师解答:
黄女士所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的性质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保险。黄女士为儿子在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的学生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是对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虽然具有医疗费用的支出数额,是一种经济损失,但是,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不能因涉及经济损失而将其归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保险业务。”明确的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乙保险公司将黄女士为儿子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归属于财产保险的观点,或者认为应当视为财产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本案的理赔是适用损失补偿还是重复赔付。
“损失补偿”是适用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我国《保险法》第40条限制财产保险重复投保,规定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并赋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但是在人身保险中,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明确排除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且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损失补偿”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本案中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另外,乙保险公司与黄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不能重复理赔,按照不利解释原则,乙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综上所述,黄女士为儿子购买的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属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并不禁止在该种保险中重复投保,重复理赔。因此,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与黄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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