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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调整医保福利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05:22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开始积极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近日,据了解,烟台市将社保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做出了小幅度的调整,备受人们的关注。

  烟台市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将不再支付。

  据了解,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将再提高5%。

  烟台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金和大额救助金。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医疗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晓烟台市开始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这一措施将有利于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好处。同时,也可以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