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伪造资料 申请理赔将被拒

更新时间:2014-08-08 08:3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的人员越来越多。然而,有一些消费者利用伪造资料来办理保险理赔,这显然是不可以,下面将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述一下,以便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2年5月,史某为自己投保十年期癌症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同时附加癌症每日住院给付长期医疗保险和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2013年1月,史某因罹患癌症,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材料,索赔金额合计30.8万元。经查,发现其提供的医疗资料未能充分判断史某确诊为恶性肿瘤,派人前往其治疗医院进行调查。发现史某未在该院有住院和门诊记录,从而得知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理赔资料中的报告单均为虚假报告单。最终史某承认此次提供的相关就诊资料是其伪造,故放弃此次理赔申请。

  买保险,原本是给我们的生活多一份保障,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一些经济补偿。然而,有人却不遵守游戏规则。

  在上述案例中,各方经过多方努力,在铁的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承认其提供虚假索赔资料申请索赔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解约不退费的处理决定。被保人表示没有异议。

  事实上,伪造、夸大相关材料骗保,不但得不到赔偿,情节严重者还要受刑法处罚,幸好,案例中史某还没有酿成大错。“保险报案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伪造、夸大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人士称,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同时,如查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如果投保人,伪造资料或者夸大事实情况时,对于伪造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在此,提醒一下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理赔时不要存在一些侥幸心理,应当做到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