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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票保险

更新时间:2009-01-06 17:09

2004年7月27日,自己从济南返回潍坊时,从济南长途汽车总站购买长途汽车客票,但是,被告除了销售给原告一张客票外,还在没有说明和询问的情况下,同时销售给原告一张两元面额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当时,原告提出不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售票人员并没有理睬原告的正当要求,因为时间关系,原告只好匆忙赶车,从济南返回潍坊。

  对于多收的两元钱保险费,杨律师认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首先,车站在不向乘客说明、询问、告知的情况下,搭售保险单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的违法行为;其次,根据我国《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63条“各类汽车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旅客保险费、过渡费、过桥费、过路费等构成”的规定,乘客在支付的票款中已经包含了保险费。因此,车站应从票款中自己拿钱为乘客购买保险。

  据此,杨律师将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告上了法庭,并诉请法庭确认车站行为违法,判令其返还保险费两元,赔偿精神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餐饮费等共计5000余元。

  杨律师告诉记者,自己最初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法庭确认车站行为违法,判令其返还保险费两元,并没有提出精神损失等其他赔偿要求。但让他意外的是,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法院竟两次拒绝立案,其中一个口头答复的理由就是数额太小。不得已,自己最后才又追加了诉讼请求。

  杨律师说,据他了解,类似济南长途汽车总站的做法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从诉讼的经济效益上讲,自己打这个官司是“赔本赚吆喝”,但从社会效益上讲,自己打这场官司,而且还选择有“中华第一站”之称的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做被告,为的是纠正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的违法做法,为的是每个乘客的利益,是场公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