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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保险待遇每人每月增加90至265元不等

更新时间:2017-08-27 09:44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因工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参保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而各地政府对此也都十分重视。据了解,新疆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高每月增加265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3年我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照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不等。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工伤保险金。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据了解,截止到2013年底,新疆1-4级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有2651人,享受生活护理费642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2458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新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不等的工伤保险金。此外,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