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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赔偿方式

更新时间:2017-08-28 16:33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保险理赔须遵循一项名为“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下面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后,险企有义务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险企只能以发生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以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比如,某企业为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机器损毁,由于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因此实际损失也是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险企遂按市价向企业进行赔偿。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即使明了损失补偿原则,但不论企业还是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对于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都应有所掌握,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就向险企询问清楚,以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因理赔事宜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在不定值保险(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例如,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企业财产的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险企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如3000万元,险企的赔偿金额为3000×(2400/4000)=1800(万元)。其次,在定值保险(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时,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其中,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例如,某公司为一批货物投保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货物发生全部损失,损失时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险企赔偿200万元;若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75%,则赔偿金额为200×75%=150(万元),即公司货物损失150万元,险企赔偿150万元,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此外,被保险人要关注损失补偿原则项下的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这是指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保险公司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当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该限度时,险企才向被保险人赔偿,主要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两种方式。

  所谓相对免赔,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免赔限度时,险企按照全部损失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具体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例如,秦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秦先生家中失火。由于保险合同规定险企的相对免赔率为5%,而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因此,若损失小于免赔额(100×5%=5万元),险企不负责赔偿。当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5万元)时,险企应全额赔偿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向秦先生如数赔偿8万元。

  所谓绝对免赔,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险企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的方式。

  沿用上例,秦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其家中失火。由于保险合同规定险企的绝对免赔率为5%,而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因此,既然损失小于免赔额(100×5%=5万元),险企不负责赔偿。但若秦先生的家庭财产因火灾损失8万元,因采用绝对免赔率,当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5万元)时,险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因此,险企向秦先生赔偿8-5=3(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不同的赔偿方式,消费者获得理赔金额也就不同,广大消费者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赔偿方式。有利于消费者知晓自己在面对理赔时自己可以获得多少的理赔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