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消费者袁先生日前对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一纸投诉,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还破解了存在多年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霸王条款。
据了解,消费者袁先生2005年用抵押贷款买了房子,按合同他需于2007年3月19日全部还清贷款,而房地产权证均尚未取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向其收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2135元,保险期限共15年、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房产证都没拿到呢,抵押物没有,怎么保险时限要提前1年多?这明显不合理嘛。”不服气的袁先生于2007年3月21日正式向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退还不应缴的保险费。在消协依法据理力争下,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桐乡支公司全额退还了袁先生的保险费。
桐乡市消协在本次消费纠纷调解中发现,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保险期限过度。对于期房来说,大多短在几个月、长则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抵押贷款期限。二是要求投保的条件过度。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即使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购房者予以保险,应由房产开发商担保来承担购房者不能还款时的法律责任,不能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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