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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实名制

更新时间:2017-08-26 15:49

    律师较真公意险

    2007年7月3日,经过一番调研后,李滨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投诉称,公意险不记名并且涉嫌多处违法,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予以完善。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保监局给李滨律师《信访答复书》(黑保监信[2007]第66号)称:公路客运站在售票、退票窗口明确提示“保险自愿”,未发现强制保险的情况;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效力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合同载明事项属于倡导性规范;关于“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问题,属于理研究范畴;对于保险凭证内容、索赔时限等业务操作问题,要求该公司切实加以改正。

    李滨律师不认可黑龙江保监局的答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12月26日,中国保监会认为李滨律师所提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7年11月27日,李滨律师以北京赵公口客运站未经李滨律师同意强制销售公意险,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违反《保险法》第56条禁止性规定致合同无效为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费1元钱,并判令中国人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开庭,并在庭后对该案召开了专家研讨会。有关专家认为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该研讨会未提及保险单不记名的问题。

    2008年6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滨的诉讼请求。李滨律师提出上诉。

    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鉴于哈尔滨市发生“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李滨律师再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再建议,建议保监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

    12月6日,李滨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了解到,该客运站12月5日发送旅客9118人次,其中有8226人次购买了公意险,占到90.2%,售票员在售票时报价直接包含了保险价格。

    他认为,解决公意险实名制的最好办法就是依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分窗口销售客票和公意险,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百姓的保险意识,以扩大公意险的销售,实现保险公司与乘客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