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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于8月31日前发放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6 16:21
  【摘要】众所周知,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一些意外时,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理说应该是有公司承担的,但有不少公司却没有做到,我省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从2005年起就不断出台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2014年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报道,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再次上调,增发金额将在8月31日前发放。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为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10元、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省2014年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将每人每月增加10元,而且,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最低待遇调整标准。这些措施将会使更多的工人受益,能够更好地维护工人们的利益,从而使社会发展更加健康,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