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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7 19:36
  【摘要】近日有消息称,江苏省日前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财政、医保基金和个人等共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江苏省大病保险的实施,扬州市也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扬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如何实施的呢?

  大病保险:今年1月1日起已全市实施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2014年度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地区(高邮市)参保居民去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全市其他地区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同时,全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将停止执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暂定15000元,报销至少50%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关于筹资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大病保险的结算可以单次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合规医疗费用计算,也可以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最大限度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重大疾病:20种重大疾病报销比例超70%
  卫生部门负责的扬州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已于去年7月1日起开始试点,并将于今年全面推开。据了解,去年7月1日起,扬州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宝应县、高邮市、邗江区和广陵区作为2013年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并于当年11月正式开展大病保险理赔工作。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指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继续实施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报销比例超过70%,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报销比例达到90%。
  “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据卫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将在全市推开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扩大受益面。

  慧择提示:从上述介绍我们了解到,扬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今年1月1日起将在全市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报销比例至少为50%。另外有20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