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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可补缴中断社保费

更新时间:2017-08-27 03:00

  【摘要】据了解,中断补缴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段确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为26%、2006年1月1日后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2005年12月31日前按11%记账、2006年1月1日后按8%记账。

  符合条件灵活就业者可补缴中断社保费即日起,我区将开展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补缴意向的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须首先进行个人档案委托管理,随后即可补缴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2002年1月。目前,区人社部门已制定了中断补缴人员的范围、中断补缴的相关规定以及险种、基数和比例,今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已参加过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且目前状态是在芝罘区参保,但因各种原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于中断补缴人员的范围。中断补缴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自办理退休次月起纳入统筹。判刑人员服刑期内不得申请中断补缴,一经发现,只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依据中断补缴的规定,经本人申请,根据中断缴费年度按“自后向前”的原则补缴,即存有多段中断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要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个时间段补缴,且每段缴满后才可继续往前补缴另一时间段。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只能作为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但不作为连续缴费年限,不补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中断缴费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中断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或滞纳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符合条件人员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慧择提示:通过上面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符合条件灵活就业者可补缴中断社保费。中断补缴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自办理退休次月起纳入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