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对属于本合同第9条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对属于本合同第9条所指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范可尼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及“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不在此限。
投保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