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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27 19:02
  【摘要】在投保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之前对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进行了解是必要的,受害人身份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赔付结果。针对很多车主对此理解不清的情况,下文将对此展开具体介绍。

  近日,王某驾驶客车,在火车站站前广场,因驾驶不慎,造成已下车的乘客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无责。王某的客车在人保六安市分公司、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程某将被告王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告上金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13051元。

  被告人财保六安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是车上乘客,诉请的损失是车上人员损失,不是第三者损害,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受害者程某处于肇事车辆外部,不在车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在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乘客,下车后因王某驾驶不慎致伤,程某相对肇事车辆是第三者,应获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某11487元,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从上文介绍的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受害的乘客被认定为“车上人员”,才可以获赔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