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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少发离职保险营销员薪资

更新时间:2013-04-19 16:18

  【摘要】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相关机制不健全,导致保险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期,中国人寿少发离职保险营销员薪资一事,再次引来了大众的热议。

  “我们2月份还在上班,3月份离开时,公司却不发2月份的津贴。”日前,曾供职于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的几名前保险营销员,向本报反映此事。昨日,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佣金部分都有按照合同约定发放,津贴方面不在合同范围。根据内部规定,保险营销员当月不在职的不能发放前一个月津贴,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目前,几名前保险营销员已寻求法律援助,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讨说法。

  张小姐说,今年1月,她的网上求职简历被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看中,进行面试。今年1月初,她和公司签约成为“见习理财经理”,培训3个月,每月有1200元的基本津贴和佣金(按销售情况抽成),加上出勤等要求都符合的话,一个月至少可以拿到2200元。

  张小姐说,2月25日左右,符合要求的她拿到1月份工资,一共2206.23元。坚持一个月后,她发现这份工作和之前自己理解的“理财经理”不一样,于是决定辞职。“2月份我只拿到145.62元的佣金,其它什么钱都没有。”张小姐说,这让她想不通。同样想不通的,还有曾先生。他看到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的“理财经理”招聘后,在今年1月25日签了合同,到了3月11日,他辞职,只拿到144元的佣金,没有津贴。

  张小姐和曾先生咨询公司后得到的回复是:当月不在职的,不能拿上个月的津贴,这是公司规定。不过,他们认为,签合同时没有说明这个规定,离开时也没有说明,等到要结算了才说,这不是“霸王规定”吗?此外,他们当初交的500元保证金,公司也一直没有退还。

  昨日下午,来到位于湖滨南路立信广场的中国人寿厦门分公司。该公司教育培训部的总经理原女士对此事进行说明。

  原女士说,他们之前筹备成立了一个理财中心,招募一批“理财经理”。人员招募以后,双方签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方面是严格按照代理合同来执行,合同上约定的佣金,都会按时支付。

  原女士强调,公司专门给新成立的理财中心拨款上百万元,他们用这笔钱当做津贴奖励来发放。公司从留住人员等方面进行考虑,内部规定保险营销员当月不在职的,不能发放前一个月的津贴。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至于张小姐等人所说的不知道公司这一规定。原女士表示,他们在培训时,都会说明这点。至于500元的保证金,公司肯定会退还。

  一些走出校园不久的年轻人,进入保险行业时,很难理解“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的林敏辉律师认为,双方的关系除了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形式外,还要看双方履行的内容,如果双方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也可以认定双方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的行为,在严重损害了其企业本身的形象的同时,也损害了保险行业整体的社会形象,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