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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居民医保明年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7-12-27 15:35

  【摘要】12月27日上午,淮安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据悉,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淮安市委、市政府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高度重视,就制度整合提出明确要求,市人社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7日,经淮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淮安市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重大疾病待遇,曹曙春介绍说,参保人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据徐承光介绍,目前,城乡居民只能在一个地方参加一种医疗保险,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两种,参保人员只需要参加一种医疗保险即可,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种医保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如在非户籍所在地参保的,需提供本人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医保的证明。

  据悉,淮安市制定本次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原则之一就是突出医保扶贫,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仅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之外,而且在大病保险赔付时起付线也减半(由15000元减为7500元),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慧择提示:淮安居民医保明年起施行,22类重大疾病补偿70%,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人群实行住院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扶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