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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

更新时间:2017-10-26 12:15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疾病保障需求,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保险所囊括的保障范围正好满足了人们关于重大疾病的保障需求。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这款保险保障范围的具体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两方面,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外,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给付约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