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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常识分享 以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为例

更新时间:2017-10-24 10:33
  【摘要】很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常常会忽视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导致日后因为保险合同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接下来,小编将以国寿安鑫两全保险的保险合同为例,向大家分享保险合同的常识。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四、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附加合同约定的导致本合同终止事项。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已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为例,保险合同常识主要有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