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利益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7-10-23 11:25

  【摘要】相比于成年人来说,孩子和学生是弱势群体,比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许多父母都会选择为孩子购买一份保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就是其中较受消费者欢迎的一款保险。为了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小编今天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的利益条款。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期间为半年的,分期交付方式为季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季的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慧择提示: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利益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交费宽限期、伤残程度鉴定和附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