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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7 08:43
  【摘要】对于想要兼顾保险保障和理财收益的投资者而言,提前购买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可以获得身故、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赔付等人身保障,若保险期满没有发生事故,天安人寿会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在保险理财功能方面,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5%,收益非常的稳健。

  一、保障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2.2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结算利率
  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为万能保险,该产品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5%,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具体的收益以天安人寿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结算利息。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结算利息。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结算利息。

  慧择提示:提前购买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额外赔偿金等基础性人身保障,保险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还可以获得满期生存保险金。此外,作为一款万能型保险产品,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因此,它的收益非常稳健,是一种兼顾灵活保障和稳健理财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