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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5 13:49

【摘要】据了解,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虽然有A、B两款计划,但都有三大保险责任,即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它们的给付条件、给付金额有所不同,您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清楚了解这些内容,并知晓不在产品赔偿范围内的情形。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民生人寿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计划A:被保险人自二十三周岁起,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民生人寿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民生人寿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计划B: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民生人寿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计划A: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民生人寿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计划B: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民生人寿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民生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条款指出,该产品不仅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身故保险金,还可以给被保险人带来生存保险金与祝寿金,但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