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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祥终身寿险投保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7-01-22 16:28
  【摘要】消费者在投保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之前,要格外留意保险合同中提及的注意事项,如合同中对保险宽限期的界定、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明、受益人的指定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该如何通知保险公司等等,具体下文将结合国寿瑞祥终身寿险合同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一、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个人账户在本合同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予结算利息。

  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障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受益人的指定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慧择提示:投保国寿瑞祥终身寿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首先要明确这款终身寿险宽限期的定义;其次,签订合同签要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再次,对投保这款终身寿险受益人的指定要明确;最后,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影响后期理赔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