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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条款简要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8:21
  【摘要】消费者们投保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之后,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且能获得红利分配。若消费者想要清楚知晓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和红利分配细节,还应认真阅读光大永明金保安康条款,同时可查看保单的贷款详情和免赔情形。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公司按约定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公司将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公司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公司将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公司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分配方案。红利领取方式有4种,即累积生息(留存账户,复利生息)、现金红利(直接返还)、抵交保险费、增额交清保险金额。


  保单借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光大永明人寿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公司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对于购买“金保安康”的消费者而言,认真阅读光大永明金保安康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红利分配、保单借款、责任免除等内容很有必要,这些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切不可马虎大意。消费者们若想知晓保单上的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可拨打光大永明人寿电话或登录公司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