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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6-11-03 10:30
  【摘要】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泸州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且对泸州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制定了新标准,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万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增加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弥补了在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缺失,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收费标准为10元/人·年。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与大病保险合规报销费用相同)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保险公司受理并按以下标准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2000-5000元(含)给付比例5%;5001-10000元(含)给付比例8%;10001-20000元(含)的给付比例12%;20001-50000元(含)的给付比例15%;50000元以上的给付比例20%,最高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

  慧择提示:泸州大病医疗保险赔偿标准进一步上调。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开展办理收缴,同步联网理赔结算,简化了理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