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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因情况而异

更新时间:2016-09-27 10:1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公积金的提取工作,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指出,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因申请人的实际提取情况而异,例如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手续需满足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而申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者,需满足申请人以及配偶在武汉市均无自有住房的条件,具体下文将进一步为您介绍。

  一、申请住房消费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二、改善性住房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职工或配偶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两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4平房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分中心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三、租赁住房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租金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年—2017年租房职工可提取金额为: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24000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2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本人及配偶有无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已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未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租住商品房标准提取。

  四、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条件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五、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
  需有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六、其它类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及配偶因离休、退休销户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所有住房公积金余额。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的情况;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的情况;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的情况;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的情况。
  6.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的情况;
  7.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的情况;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并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情况。

  慧择提示:2016年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因不同的申请情况而异,广大武汉市民在申办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前,不妨对照上文,然后对号入座,准备相应的公积金提取材料,以大大提升自己的手续办理效率。